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3财保146号
申请人:重庆江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普力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平蓉。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12月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普力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剑南路支行,账号:51×××3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曾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