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异16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李泉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显兴,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高新技术产业园红光路1000号。

本院在执行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铁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长生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附相应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解除对长生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川0114执197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长生公司在成都银行华兴支行开立的3101200421945300011_C账户内的存款3591796元。第一,该账户是长生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的资金专用于支付长生公司各项目中农民工的工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有强调对于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长生公司有十多个工地,强制扣划该笔资金影响长生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第二,长生公司虽无直接证明文件,但已经提供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并承诺该账户确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第三,新都区人民法院已冻结长生公司基本账户三百余万元,能够覆盖本案执行标的,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查封已经属于超标的查封,如不能在2020年7月31日前解封,长生公司将受到成都市金牛区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届时超标的查封将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为此,长生公司提出前述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本院就原告南铁公司与被告长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川0114民初81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协议内容:长生公司应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向南铁公司支付工程款2952931元,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则长生公司应向南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全部未付款为基数,从2018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并确认长生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中的18012元。后因长生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南铁公司据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20)川0114执1976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分别对长生公司在天府银行尾号为0017的账户内的存款3630114元、在长城华西银行尾号为1858-0001账户内的存款3705697元、在成都银行尾号为0011_C账户(即本案要求解冻账户)内的存款1903743元予以冻结,银行回执显示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384869.64元、1417085.27元、1903743元。

长生公司提交资料显示长生公司原名四川磊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石公司),2013年6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2010年8月27日,磊石公司在成都银行华兴支行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印鉴卡片显示,长生公司在成都银行开立的账号为31×××11的账户性质为“专用户”,所提交打印自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图片显示,前述账户为“企业工资专户”。由射洪力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聚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开具的声明载明:长生公司与力聚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射洪锂电产业园基础设施(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二标段市政管网安装及人行道铺装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力聚公司承包长生公司相应工程,完成此工程过程中每月应支付农民工工资328600元。由德阳市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开具的声明载明:长生公司与福兴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银山路道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福兴公司承包长生公司相应工程,完成此工程过程中每月应支付农民工工资1300000元。由遂宁市林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辉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开具的声明载明:长生公司与林辉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林辉公司承包长生公司相应工程,完成此工程过程中每月应支付农民工工资3300000元。由四川江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庆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开具的声明载明:长生公司与江庆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江庆公司承包长生公司相应工程,完成此工程过程中每月应支付农民工工资2000000元。

本院认为,长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应长生公司的各项异议理由,本院评述如下:关于超标的查封,长生公司未按(2019)川0114民初81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应当承担向南铁公司支付工程款2952931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即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处于动态增长状态。银行回执显示,本案执行过程中实际冻结长生公司存款数额总和为3705697.91元,其中四川天府银行、长城华西银行合计实际冻结金额为1801954.91元,本次异议要求解除的成都银行账户裁定冻结与实际冻结金额均为1903743元,实际控制金额并未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限额,长生公司关于本院明显超出标的限额冻结其银行存款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确需依法进行冻结、扣划的,应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本案中,长生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能够证明长生公司在成都银行华兴支行开立的尾号为0011的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业用户,该公司存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实际需求,长生公司亦对该账户内款项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作出诚信承诺,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结合本院对长生公司银行账户采取执行措施整体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3.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4.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规定,对于长生公司解除其在成都银行华兴支行开立的尾号为0011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114执197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开立的账号为31×××11_C300的账户内存款1903743元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刚

审判员 蒋建军

审判员 余 晨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