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执保930号
申请人: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高新技术产业园红光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汪敏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兵,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金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李泉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97094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970943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