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3344号

原告:***,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高新技术产业园红光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学,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王大官,男,193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女,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理人:**(系***之女),女,住成都市成华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林,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大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文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