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7507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高新技术产业园红光路**。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2,女,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林某,女,汉族,1945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理人:**2,女,系被告林某之女

被告:**1,男,汉族,1939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2、林某、**1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林,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林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继承人王伟就双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结算;2.请求判决被告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380000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由原告继承并支付给原告;3.判决被告**2所收取的属于王伟的工程款19400000元由原告继承并支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伟与被告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铁公司”为工程分包关系,被告南铁公司未向被继承人王伟足额支付工程款。王伟于2019年4月10日病逝,(2019)川0108民初6461号判决书“确认被继承人王伟2016年10月15日自书遗嘱有效。”该遗嘱明确表示“现在南铁公司与市建八工程款均由曾大应继承。”经调查,目前南铁公司有4个项目需要向被继承人王伟支付。根据王伟原雇员的陈述,被告南铁公司应向王伟支付工程款超过人民币2380000元。王伟病逝后,南铁公司向被告**2支付了19400000元,扣除工资、材料款后,被告**2应向原告**返还1450000元。由于王伟病逝后,被告南铁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与原告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成都南铁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林某、**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条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本案被告南铁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新都区,其施工行为地亦不在成华区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袁跃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纪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