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锦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7执33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锦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0受理***申请执行**、成都锦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被执行人成都锦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