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财保37号
申请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的: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78399326M。
法定代表人:翁木深,董事长。
被申请人: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的: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8961704F。
法定代表人:徐太儒,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的: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8959567M。
法定代表人:胥文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的:高新区虹阳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14453116P。
法定代表人:胥文泉,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3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334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4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均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