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字832号

原告: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的: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翁木深,董事长。

被告: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的: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太儒,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的: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胥文泉,执行董事。

被告: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的: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胥文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文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82元,由原告新兴栈(绵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均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代 丹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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