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2996号
原告: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8NN80。
法定代表人:王英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雪,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8961704F。
法定代表人:徐太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生,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0元,减半收取为8590元,由原告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