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3103号之一
原告: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BTX6Q。
法定代表人:邓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跃武,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虹阳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08961704F。
法定代表人:徐太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文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美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