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0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衡东县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兴衡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丽君,总经理。
***与***、衡东县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24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第三人衡东县天英学校到期债权2,666,614.46元,因该债权被衡东县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暂时无法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终结本案执行,待财产分配条件成熟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424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红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铁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