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4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5月6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衡东县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洣江大道(恒盛花园C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东县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22]2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东县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424执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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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学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