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2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99号,居民身份证43042419********。 被执行人:***,男,1956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洣水镇嘉兴社区洣江大道388号8栋1502室,居民身份证43042419********。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石潭镇龙泉村大瓦村大瓦屋组,居民身份证43032119********。 被执行人:衡东县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兴衡东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3月2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