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310号

申请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00768745763X

法定代表人:张跃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通,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统一社会用代码:91350681775384409P

法定代表人:陈劲栋,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