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234号

申请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00768745763X

法定代表人:张跃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通,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西路龙泉华庭****店面社会用代码:91350681775384409P

法定代表人:陈劲栋,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