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1766号
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8745763X。
法定代表人:张跃成,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国立,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通,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西路龙泉华庭2栋10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5384409P。
法定代表人:陈劲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林,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5元,由原告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伊丽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