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23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1701号。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00768745763X
法定代表人:张跃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通,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西路龙泉华庭2栋103号店面。统一社会用代码:91350681775384409P
法定代表人:陈劲栋,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0)鲁0321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2月27日作出(2021)鲁0321执保31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国弘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