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璧山区双合盛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856号
申请人:璧山区双合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
经营者:蒋章军。
委托代理人:陈茂娟,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夕云,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中毅。
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7号附1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6706W。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
申请人璧山区双合盛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4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41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璧山区双合盛建材经营部以与被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璧山区双合盛建材经营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璧山区双合盛建材经营部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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