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执保673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中毅。
被保全人:西南制药一厂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南制药一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兴民。
被保全人:重庆***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承瑞。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西南制药一厂有限公司、重庆***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西南制药一厂有限公司、重庆***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渝0117执保6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22年12月9日。现因该案未审结,故保全申请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保全人的上述存款。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字第105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本院(2021)渝0117执保623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保全人西南制药一厂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310116010********的存款6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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