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052号
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雷祥辉。
委托代理人:毛畅,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钟志明。
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7000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渝0103执保485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居安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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