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7136301097,住所地山西省沁水县郑村镇后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501318.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