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二: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视为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雪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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