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新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5民初3177号 原告:河北新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新区七路1689号1幢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A860J1J。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道高新大道388号26#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6706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新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吕 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 梅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