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9执23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8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907017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第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渝0109诉前调确19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776990.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30***请续冻结);于2023年4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小型汽车二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于2023年4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潼南县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208(2011)10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后本院渝20**年5月24日向第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到期债权冻结裁定书,冻结期限为三年。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通过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到位标的为2807160.75元(含执行费30169.90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天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23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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