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民终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文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空铁新区营商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文县卫生健康局、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24)川1528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双方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分别于2025年2月11日向上诉人兴文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2月21日向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二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递交减免缓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二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兴文县卫生健康局、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