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7184号
原告:成都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原告成都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