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02民初236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3415。
法定代表人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