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民初301号
原告:湖南金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高明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7363296612H。
法定代表人:高招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3415。
法定代表人:龙林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升平,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18468。
法定代表人:毛善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松,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8979657P。
法定代表人:李屏,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炜,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宁东镇黎羊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7999292316。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
被告:河北康多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安居义商国际1座10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672051724B。
法定代表人:康志先。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T77LR7Q。
法定代表人:张扣芬。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金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康多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康多硬质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的内容,本案中有当事人为宝塔石化集团的子公司,案件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胡煜
书记员阙芮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