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48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泽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