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7495号
原告:株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宇航路36号中航怡园5栋2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参加庭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并处理执行阶段各项事宜,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办理并领取诉讼费退费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办理财产保全与财产保险,代为提起管辖异议,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提交答辩状、提交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等。
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株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