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4027号
原告:株洲市石峰区龙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石峰区万博珑市场2楼4号。
经营者:***,女,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领诉讼标的款)。
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县。
原告株洲市石峰区龙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南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株洲市石峰区龙腾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市石峰区龙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亚
书 记 员 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