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6871号
原告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北京**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广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哑吧弄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广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3445元,由原告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