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7576号
原告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敏。
原告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基于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地均不在本院所属辖区,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512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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