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3180号
原告:李彧哲,男,汉族,1995年1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江苏思威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江浦街道万寿路**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彧哲与被告江苏思威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5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彧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彧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