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81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江***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江浦街道万寿路15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西区C2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30276177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本院在执行江***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8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向申请执行人江***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预付货款17141.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15日,被执行人***亲属在被执行人***拘留期间代履行1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江***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约定2019年年底将余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领取10000元案款时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118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