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财保199号
申请人:郑州***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汉江路北万达广场8号楼2**7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敦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长春大道西段路南盛和家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敦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敦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敦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学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