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民初5953号
原告:郑州***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西、汉江路北、人和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虎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郑州***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9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原告郑州***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