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6756号
原告: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六层612E。
法定代表人:于洋,总经理。
被告:北京航天宇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3层30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宇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