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宇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6313号 原告: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航天宇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3层30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宇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