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6313号
原告: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航天宇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3层30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宇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安致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