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民终1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佳木斯市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洪河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境内建三江洪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司法分局局长,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上诉人佳木斯市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洪河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黑081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黑081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佳木斯市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