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811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37岁。
被执行人***,男,60岁。
被执行人***,女,38岁。
被执行人***,男,33岁。
被执行人**则,男,37岁。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一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2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