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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9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块去公司)、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20元;2.判令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17日期间的孕期工资4160.3元;3.判令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33796.42元;4.判令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哺乳期工资14620.46元;5.判令一块去公司无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2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产假工资33796.42元、哺乳期工资12433.33元及孕期工资4160.3元;三、一块去公司对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应支付给***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负担。 判后,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不服,共同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费用。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之间并未通过实际行为维持原劳动关系。1.***自2015年10月12日与一块去公司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开始,实际的工作地点在广州。因***随其丈夫到上海定居,其于2017年4月17日主动提出离职,且双方已经办理离职交接。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因***行使合同解除权应于2017年5月17日终止。2.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双方重新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脱离公司管理,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其解除合同,但对其怀孕并不知情,不属于违法解除。(1)***在2017年5月23日得知自己怀孕后并未告知公司,也没有为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任何实质性工作,其之所以在2017年5月24日撤回离职申请,目的是为了不工作却继续领取工资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其是在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后才第一次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因此,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并非违法解除。(3)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在2017年10月10日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为给***将来找工作提供便利,才没有将真实的解除原因写在邮件及解除通知书等文件中。但是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以***在提出离职申请之时和之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判断。(4)即便认定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因程序瑕疵属于违法解除,也仅应赔偿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10月11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经济赔偿金7005元。二、即便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违法解除该事实劳动关系,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支付经济赔偿金后,不应再支付***三期期间的工资。1.解除第二次事实劳动关系时,由于***的故意隐瞒,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违法解除的故意,不存在过错。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金本身具有弥补劳动者损失的功能。一审判决支付赔偿金和支付三期工资属于重复处罚行为。且工资支付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在***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三期工资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不仅对内向所有员工承担责任,对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如果不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一味地无原则地保护所谓的女员工权益,这对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的经营和内部管理势必带来灾难性的毁灭。综上所述,恳请二审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恳请驳回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全部上诉请求。一、***提出离职申请后,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原合同,用实际行动维持了原劳动关系。1.***2017年4月17日的邮件仅是提出辞职申请想法,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并未批准,离职也未实际履行,双方通过协商后***实质已撤回了离职申请的想法。2.自2017年4月17日后双方一直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让***离开,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3.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双方原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且未间断,并非解除后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辞退***的理由不符合常理。4.双方没有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协商过新的岗位。二、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明知***怀孕后仍无故违法辞退,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是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事实上***在2017年10月10日与上司**聊其怀孕情况后,就接到人事主管***的劝离,之后公司用邮件回复***半年前提出的申请,故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辞退时明显知悉***怀孕。退一步讲,假设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当时真不知情,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批复离职申请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1日,即2017年10月10日劳动合同是没有解除的,***在10月10日当日已立即邮件回复了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自己怀孕的事情,所以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是在明知***已经怀孕的情况下,仍恶意找借口辞退***,其上诉状所述的解除后才知情明显是狡辩的说辞。三、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违法辞退行为除因赔付赔偿金外,还应支付三期待遇,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作出的惩罚性经济补偿,三期待遇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女性劳动群体给予的特殊保护,赔偿金不能代替女职工被解雇时的三期损失,法律上对于赔偿金和三期待遇也是同时规定同时适用的,并没有法律规定只能择一使用。事实上***在孕期给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违法辞退也造成了三期的损失,因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8、12、13条及参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的规定,***三期待遇损失应由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支付。四、2020年的疫情确实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影响,但同时给个人的就业也带来了巨大冲击,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在疫情下能够感受到雪上加霜,也必然能够理解怀孕的***被辞退的无助。综上所述,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的违法辞退行为给***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影响,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联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和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工资及其数额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通知***,批准其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的辞职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据***2017年4月17日的辞职内容,其申请于当月26日离职。但事实上,在该日之后,***仍继续工作,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也继续向***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再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可知,在公司挽留下,双方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已实际履行。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就双方劳动合同因***辞职而于2017年5月17日终止并于2017年5月25日之后重新建立的主张,不仅缺乏证据佐证,而且与本案现有证据包括其发出的解除通知书的内容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认定双方已经实际维持原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无合理理由单方面通知解除的行为违法,并据此判决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即三期工资问题。原审法院在认定解除行为违法的基础上,经依法核算后,判决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支付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工资,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认为,在判决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应再支付三期工资,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因此,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总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一块去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婷 审判员 乔 营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