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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2053号 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155-159号整栋 负责人:***。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敏昌街43号2栋614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简称一块去公司)、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简称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联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一块去公司、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5年10月12日入职一块去公司,从2016年11月起,被告的劳动关系转入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被告在2015年10月12日与一块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12日,被告与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11日止。 三、工作地点:被告在2015年10月12日与一块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但后一份合同并无相关约定。 四、每月工资数: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月工资为6700元,2017年3月起月工资调整为8700元。 二十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7年10月11日,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向被告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解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你于2017年4月17日邮件正式提出离职,公司已批准于2017年10月11日离职”。 被告主张:原告在被告提出辞职后将近6个月后批准辞职,是得知被告怀孕后,故意针对被告怀孕的情况予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被告的怀孕情况:被告于2017年12月18日生产。 三十、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8月23日。 三十一、仲裁请求:一、由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20元,并支付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2月2日孕期工资12142元,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29日产期工资41563元,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12月17日哺乳期工资47167元,支付生育医疗费12964.96元;二、原告一块去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二、仲裁结果: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2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17日期间的孕期工资4160.3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33796.42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哺乳期工资14620.46元;五、一块去公司对以上本委裁决的金额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20元;2.判令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17日期间的孕期工资4160.3元;3.判令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33796.42元;4.判令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哺乳期工资14620.46元;5.判令原告一块去公司无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经本院当庭询问,原告仅对仲裁的各种计算之中的哺乳期工资计算有意见,具体意见为哺乳期应为6个月。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点论述如下: 一、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被告系于2017年4月17日提起离职申请,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虽未明确拒绝,但一直向被告发放工资,被告亦在离职后持续提供劳动,本院视为双方已以实际行动维持了劳动关系。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迟至2017年10月11日——也就是约6个月后——再批准被告的离职申请,又无证据显示原告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和原因导致该迟延情况的出现,本院据此认定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告提供被告的社保缴款记录,经查,第三人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缴纳社保系2017年10月及以后时间段,无论被告与第三人存在何种关系,均不影响原告一块去公司广州分公司违法解除被告劳动关系及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责任的事实。被告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本案显属“非因劳动者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工龄应当将被告在二原告处的工龄累加计算。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具体金额,经本院核算,被告在仲裁时诉请的金额2802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经本院当庭确认,被告未就本案提起其他诉讼或仲裁,本院对该数字予以确认。综上,关于原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三期工资的问题,经本院当庭询问,原告仅对哺乳期工资有意见,被告又未就本案提起其他诉讼,本院遂对仲裁所认定的产假工资33796.42元及孕期工资4160.3元照准认可。 关于哺乳期工资的问题,首先应计算哺乳期的时间。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于2017年12月18日生产,从该日起算178日产假,产假结束日应为2018年6月14日。因此,哺乳期应从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婴儿满周岁)止。原告关于哺乳期的辩解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开始从1895元/月调整为2100元/月,因此,2018年6月的工资应按1895元计算,从7月开始按2100元计算,被告的20%月工资不满最低工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故可计得哺乳期工资应为12433.33(1895÷21.75×10(2018年6月15日至月底的工作日数))+(2100×5(整月))+(2100÷21.75×11(2018年12月1日至17日工作日数))元。 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2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被告***产假工资33796.42元、哺乳期工资12433.33元及孕期工资4160.3元; 三、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一块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暨 鹏 人民陪审员 廖 小 英 人民陪审员 谈 凤 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