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民初6070号
原告:广西首斧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文林路3号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柳州基地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9432918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象州三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象州县水晶乡水晶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58710571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首斧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象州三和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广西首斧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首斧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首斧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4元,减半收取3407元(原告广西首斧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首斧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