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1260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首斧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附楼第**第一、二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麒麟印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雅儒路**iv>
法定代表人李忠媖。
关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首斧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州市麒麟印务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州市首斧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柳州市麒麟印务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柳州市麒麟印务设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首斧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麒麟印务设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然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