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3043号
原告:定西隆兴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香泉回族镇香泉村大庄社。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域沐羊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县******45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新疆和***县。
被告:和**台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屯垦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隆兴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沐羊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和**台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告***、被告和**台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西隆兴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和**台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