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51562号
原告:东莞长安新安医院,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新安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9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5599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长安新安医院诉被告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长安新安医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8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