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坐标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90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号7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产品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坐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卫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坐标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放弃其关于赔偿部分的上诉请求,即放弃要求医卫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1.5万元的上诉请求。2018年6月1日,上诉人坐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坐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坐标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放弃关于经济赔偿的上诉请求,故应按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余款104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盛韵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