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02民初406-2号
申请人:临汾市华福源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临汾市建军钢材市场东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波,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84520F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1幢4层A区。
法定代表人:武奋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被申请人:山西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11135709663
住所地:山西省隰县南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朱丽萍,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汾市华福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了(2019)晋1002民初40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79802.02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临汾市华福源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79802.02元或解除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汾市华福源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79802.02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解除对担保人临汾市华润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号、×××号轿车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红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