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汾市华福源钢铁有限公司与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002民初406号
原告:临汾市华福源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临汾市建军钢材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波,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84520F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裕德东里10号1幢4层A区。
法定代表人:武奋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
被告:山西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11135709663
住所地:山西省隰县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朱丽萍,职务经理。。
原告临汾市华福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河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汾市华福源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临汾市华福源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青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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